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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近百名儿童疑因注射问题疫苗致死致残——读后感

更新时间:2010-03-17 点击次数:2673

山西近百名儿童疑因注射问题疫苗致死致残——读后感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3月17日06:04
大量疫苗高温暴露
  ——山西疫苗乱象调查之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疫苗条例》)对于疫苗的概念是这样界定的:“疫苗,是指为了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发生、流行,用于人体预防接种的疫苗类预防性生物制品。”
  疫苗是异体蛋白物质,对光照、温度十分敏感。
  国家法规规定
  《疫苗条例》第64条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未在规定的冷藏条件下储存、运输疫苗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所储存、运输的疫苗予以销毁。”
  《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关于“疫苗的储存与运输”是这样规定的:
  3.疫苗储存和运输的温度要求:
  (1)乙肝疫苗、卡介苗、百白破疫苗、白破疫苗、乙脑灭活疫苗、A群流脑疫苗、A+C群流脑疫苗在2℃~8℃条件下运输和避光储存。
  (2)脊灰疫苗、麻疹疫苗、乙脑减毒活疫苗、风疹疫苗在-20℃~8℃的条件下运输和避光储存。
  (3)其他疫苗的储存和运输温度要求按照药典和疫苗使用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4.运输疫苗时应使用冷藏车,并在规定的温度下运输。未配冷藏车的单位在领发疫苗时要将疫苗放在冷藏箱中运输。
  《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和《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规定,疫苗一旦脱离规定的存储环境,就是质量可疑疫苗,也可能成为质量异常疫苗。
      根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从事药品验收、养护、计量、保管等工作的人员,应具有相应的学历或一定的文化程度,经有关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企业应定期对各类人员进行药品法律、法规、规章和专业技术、药品知识、职业道德等教育或培训,并建立档案。
      根据以上的情况分析,所以疫苗一定要在严格的温度控制条件下保存运输,一定要有第三方的温度数据作为支撑。而且是不可以修改的数据作为支撑。
      疫苗主要的几个部门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等,一定要对疫苗的储存,运输等环境进行严格的24小时的温度监测,把不可以修改,原始的温度数据加以保存。这是让人们放心接种疫苗的有效证明。
1、对于储存疫苗的冷藏库,低温冰箱等环境,以下几款仪器可以作为参考:
A、
报警电子温度记录仪       型号:WS-T11AC    
    
报警电子温湿度记录仪    型号:WS-TH23AC         主要对低温冰箱和疫苗冷库进行温度的时时监测
B、
电子温度记录仪             型号:WS-T10               主要对冷藏运输车进行监测
C、
低温电子温度记录仪       型号:WS-T11LC           主要对超低温冰箱进行监测
D、
短信报警预警电子温湿度记录仪            型号:WS-TH23TC
     这款产品主要是用于24小时时时监测的场合,以短信报警和预警方式通知管理员,防止疫苗储存温湿度超限,从而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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